雷州市乌石镇2处地块控规局部调整 整体为增加商业用地
发布时间:2025-08-218月6日,雷州市自然资源局发布2则公告,分别是雷州市乌石卫生院及周边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(LWWZ-07等地块)局部调整批后公告、乌石镇房参岭南侧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(FCLN-C1-09B等地块)局部调整批后公告,对2处地块控规局部进行了调整。
以下是调整细则:
乌石卫生院及周边地块
规划调整范围:
本次规划调整范围位于雷州市乌石卫生院及周边地块LWWZ-02、LWWZ-03、LWWZ-07地块,涉及用地面积6.18公顷,具体为:北至乌石大道,西至教育路,南至海沟和乌石车站,东至乌石邮政所。
一、规划用地
本次调整不涉及道路调整,各地块用地性质根据《雷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(2021-2035)》和城镇建设需求落实,具体为:
(1)根据《雷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(2021-2035)》将原控规中的大部分二类居住用地落实为农林用地和水域;
(2)根据《雷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(2021-2035)》和城镇建设需求落实LWWZ-02A、LWWZ-07地块为商业用地,LWWZ-03地块为留白用地,LWWZ-02B地块保持二类居住用地不变。
二、地块开发控制指标调整
由于规划范围内各地块面积均小于2000平方米,按照《雷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》(2023)中零散用地进行管控,仅控制建筑层数,并根据建筑层数设定建筑限高。
三、公共服务配套设施
本次调整后规划范围内主要为商业用地,仅存少量二类居住用地(村民住宅用地),原配套相应取消,同时新增垃圾收集点2处。
乌石镇房参岭南侧片区
规划调整范围:
本次规划调整范围位于乌石镇房参岭南侧片区,涉及FCLN-C1-09A、FCLN-C1-09B、FCLN-C1-10共计3个地块,涉及用地面积12.54公顷,具体为:北至滨水公园绿地,西至怡海路,南至290省道,东至文怡路。
一、规划用地
本次调整根据《雷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(2021-2035)》对FCLN-C1-09A、FCLN-C1-09B地块进行细分整合,重新划定用地边界,具体如下:
(1)将FCLN-C1-09A地块北侧部分用地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落实为公园绿地;
对FCLN-C1-09A地块西侧与FCLN-C1-09B地块相邻的边界线进行调整,存在部分用地的调入调出,即FCLN-C1-09B地块部分用地划入FCLN-C1-09A地块,用地性质保持二类居住/商业混合用地不变;
FCLN-C1-09A地块部分用地划入FCLN-C1-09B地块,用地性质由二类居住/商业混合用地调整为商业/商务混合用地;
FCLN-C1-09A地块经细分整合后,FCLN-C1-09A地块用地面积为90304.50平方米,用地性质保持二类居住/商业混合用地不变;
(2)将FCLN-C1-09B地块北侧部分用地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落实为公园绿地;
将FCLN-C1-09B地块西侧部分用地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落实为广场用地,地块细分后,地块用地编码设定为FCLN-C1-09C,用地性质由二类居住/商业混合用地调整为广场用地,用地面积为2146.84平方米;
FCLN-C1-09B地块经细分整合后,FCLN-C1-09B地块用地面积为27854.10平方米,用地性质由二类居住/商业混合用地调整为商业/商务混合用地;
(3)将FCLN-C1-09A和FCLN-C1-09B地块北侧按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落实的公园绿地进行整合,整合后地块用地编码设定为FCLN-C1-09D,用地性质由二类居住/商业混合用地调整为公园绿地,用地面积为4035.13平方米。
二、地块开发控制指标调整
FCLN-C1-09A地块的容积率由≤1.3调整为≤1.5,建筑限高由33米调整为80米,建筑密度和绿地率按原控规均保持不变;
FCLN-C1-09B地块用地性质调整为商业/商务混合用地后,地块开发强度设定如下:容积率≤1.5,建筑密度≤45%,绿地率≥35%,建筑限高为80米;
FCLN-C1-09C地块用地性质调整为广场用地后,对容积率、建筑密度、绿地率和建筑限高不做控制要求;
FCLN-C1-09D地块用地性质调整为公园绿地后,对容积率、建筑密度、绿地率和建筑限高不做控制要求;
FCLN-C1-10地块各项控制指标按原控规均保持不变。
三、道路调整
地块边界调整后,北侧的12米弹性路相应的向南平移;在FCLN-C1-09B地块东侧新增1条道路宽度为12米的弹性路;除此之外,本次调整道路系统、道路等级、交叉口、出入口、交通设施等道路交通规划情况一律维持原控规不变。
四、公共服务配套设施
根据《雷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》优化公共服务配套设施,具体如下:
(1)FCLN-C1-09A地块原控规规划的各项配套设施予以保留;
(2)FCLN-C1-09B地块用地性质调整为商业/商务混合用地后,相应取消托老所和物业管理用房,保留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点。
五、建筑退让距离
根据《雷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》(2023)并结合实际情况优化建筑退让距离,详见图则。
六、停车位配建要求
考虑到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阶段建筑面积的不确定性,将停车位配建要求的表述由个数调整为配建停车位指标,根据《雷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》(2023)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设定,具体如下:
住宅建筑小车位按1.0个车位/100m建筑面积,电动自行车位按1.0个车位/100 m建筑面积进行配建,小车位建设或预留安装充电设施接口的比例达到100%;
商业建筑小车位按1.5个车位/100㎡建筑面积,电动自行车位按1个车位/100m建筑面积进行配建,小车位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10%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;
考虑到FCLN-C1-09B地块主要是通过客车解决员工的通勤问题,商业/商务建筑小车位按0.3个车位/100㎡建筑面积,电动自行车位按0.3个车位/100m建筑面积进行配建,小车位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10%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。
来源:雷州市自然资源局